官术网 > 女生频道 > 周易真旨 > 《噬嗑》 二十一

??噬嗑:亨,利用狱。

    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噬嗑。噬嗑而亨,刚柔分,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。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利用狱也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雷电,噬嗑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噬,啮食也;嗑,啮合也。为卦上下二阳,内虚中空,口颐之象;九四一阳,间其中而不得合,必啮之乃合,故其卦为噬嗑。物有间不通,啮之则得通,故其占曰“亨”也。为卦阴阳各半,刚柔并济,雷动火明,敕行法度;六二柔居下中,虽不当位,震动上行,利在施刑用狱,故又曰“利用狱”也。《象》曰“先王以明罚敕法”,言先王效法雷电威明之象,明正罪责,以施刑罚也。●占遇此卦者,当因饮食而惩罚人,而其惩戒之道,必恩威并施,始可获亨,然后乃利用狱也。

    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屦,履也。校,刑枷也。灭,遮没也。初上无位,不得噬嗑,受刑之象;四爻居中,颐中有物,用刑之象。初九以阳居始,见利而动,其恶亦微,是以屦校灭趾,以惩其妄行焉。●占者得之,罪薄过小,犹未形诸于外,自止而不进,则无咎也。

    六二,噬肤灭鼻,无咎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肤,肉之柔薄,噬而易嗑者。灭鼻,所噬太过,为人所鄙也。诸爻以噬物取象,以喻所治之事难易也。六二以柔居柔,处震之中,所噬甚易,然越四应五,则过噬矣,故象占如此。●占者得之,所治虽极易,亦不免为人所鄙,然于义则无咎也。

    六三,噬腊肉,遇毒;小吝,无咎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噬腊遇毒,位不当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腊肉,小兽全干,坚韧难噬之物。遇毒,施治于人,而人不服也。疑小象遇毒前,阙噬腊二字,今补之。六三阴柔不中正,以处动极,上承九四,三以不正之柔,上噬九四之刚,故象占如此。●占者得之,不明所以妄治于人,以致为人所侵,虽小有羞吝,然于时则无咎也。

    九四,噬乾胏,得金矢;利艰贞,吉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乾胏,干肉之带骨者。九四乾胏,六五乾肉,宗庙献祭之所遗。金矢,或验于金匙者,象理兼通。九四以刚居柔,得治人之道,然失位不中,故戒之利艰贞,而后得吉也。●占者得之,利其坚固治事,则有金矢之获,然必艰难守正,乃可获吉也。

    六五,噬乾肉,得黄金;贞厉,无咎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乾肉,宗庙之所遗。噬乾肉,易于噬乾胏,谓所治易于噬胏也。黄金,中德治狱所得,财赀之巨贵者。六五以柔居尊,明动于中,噬嗑治人,适当其位,故象占如此。然以柔乘刚,迫于上下二阳,故戒之必贞厉,而后得无咎也。●占者得之,当噬嗑之时,纵使得正,亦当勉以危厉,则得黄金而无咎矣。

    上九,何校灭耳,凶。

    《象》曰: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
    【注释】何,通荷。上九过刚,居噬嗑之终,刚亢至极,处无用之位,故象占如此。盖刚愎自用,有耳而不听,一意孤行,积恶而不改,故荷校以至灭耳。灭耳者,所以罪其不聪也。●占者得之,罪大恶极,积久而不可掩,以致失位灭身,凶自取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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